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7]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后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的要求,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作项目备案的或已取得物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企业),对其2016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7年7月15日前,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息数据确认,完成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三)2017年7月25日前,设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告结果。
(四)省厅及时将各评定结果汇总公布。
三、申报资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报送,各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在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的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
(二)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应扣减分的两倍计入减分项。
四、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关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六、对《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作适当修改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的说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我厅决定对《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修改为“信用得分在95分至100分的”;第四项“信用得分在60分到80分的”修改为“信用得分在60分至94分的”。增加一款:“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时,信用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确定”。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备案分公司的信用减(加)分同时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加)分。母公司或单一项目信用减(加)分值=分公司或单一项目减(加)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或单一项目建筑面积÷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3、将附表FJWYXY2118记分依据“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修改为第27条”。
4、将附表FJWYXY2121记分依据“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修改为第40条”。
5、附表中的一类减分项FJWYXY2101、2102、2103、2104、2105和2120,不再作为信用计分减分分值计算。
6、评价办法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条款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