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成都京港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注册资金500万元,是一家拥有国家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自2014年加盟中华国际连锁物业集团公司以来,被集团公司评为“中华国际连锁物业机构旗下五星级成员单位”。现系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公司致力于全方位的高品质物业管理服务,涵盖高档住宅区、别墅、写字楼、机关办公楼、学校、工业园、医院、体育中心、商业步行街、大型百货公司、体育大楼、公众场馆等多种物业业态。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日常保洁、开荒保洁、外墙清洗、地毯干湿洗、地面清洗、中央空调清洗、石材翻新结晶、沙发清洗等)、保安服务、绿化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商旅服务等多项业务。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5/2  浏览次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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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规定,现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二、《通知》附件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九、十、十九条、附件七修改为:

    (一)第七条:经乙方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二)第九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第十条:发生第九条情形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社会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附件七: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