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试点新《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据介绍,在《办法》出台前,我市执行的相关办法是1998年出台的,在2004年有过一次补充。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391家,管理项目9561个,管理面积71595万平方米。在这些物业管理的楼盘中,大多数的高层楼盘物管费在1.5元/平方米左右,最低的1.2元/平方米,相对较高的收费在1.8元/平方米。而在最近一两年内建好的楼盘中,江北、渝北、北部新区的高层普通住宅的物管费维持在2.5元/平方米左右,而巴南、大渡口和一些新城区的一些普通高层住宅物管费大约在2元/平方米左右。
随着近两年人工费等费用不断增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也逐渐提高,依据几年前的标准来收取物业管理费,使得很多企业运营略显吃力,我市不少楼盘都存在物管费调价的需求。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2010年前所修建的楼盘。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2015年5月以来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进行了试点,总体平稳。从2016年9月开始,决定在四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各区。
《办法》中所称的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类别 |
金额单位 |
基 准 价 |
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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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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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1.00 |
1.30 |
1.60 |
1.90 |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
无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60 |
0.85 |
1.10 |
1.35 |
|
特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100.00 |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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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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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等级标准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渝价[2014]175号)执行。 |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业服务, 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范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6×110%=1.76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6×115%=1.84元/平方米.月。
2、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2016年9月1日起,试点区县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